營業規章

一、本公司電信業務營業項目:批發轉售服務。

二、本公司電信服務業務均採每月結帳,本服務以電信帳單方式寄發收費。

三、用戶申請使用本業務,應填寫申請書並用印,及提示下列證件供核對:

( 1 ) 用戶為法人、商號者應檢附營業證照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照影本,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2 )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單位得憑關防或正式公文辦理。

( 3 ) 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 4 )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份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清償責任。

( 5 )用戶原申請時所填寫之資料有所異動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異動申請書表申請辦理。

四、本公司得對申請人進行徵信查核,如申請人未能通過查核者,本公司得拒絕申請人之申請或取消已完成之相關程序。用戶使用本服務,以本公司通知之日為啟用日。用戶如有疑義,應於啟用日起算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如未通知,視為用戶已確認自啟用日起接受本公司之服務。

五、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電信服務業務,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本公司書面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六、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客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 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 1 )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 2 )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 3 )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候補之。

七、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

八、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電子網站及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

九、用戶申請使用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其首月之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通信費計收,終止使用之末月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亦同。

十、用戶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十一、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十二、用戶瞭解並同意使用本服務,對於由火災、颱風、洪水、電力故障、市區電纜斷線、地震、政府要求、政府規定之改變、其他單位之行為或忽略或任何其他非可歸屬於本公司之原因而導致電訊交換設備所造成遲滯、中斷、不能傳遞或機能故障等損失或傷害,本公司與其代表不負任何責任。倘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原因致服務阻斷不通時,若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除儘速修復完善外,本公司將按下表做補償,起算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用戶通知時為通訊連續阻斷時間減收金額:

12小時(含)以上,24小時以下當月電信用費扣減10%

24小時(含)以上,48小時以下 當月電信用費扣減20%

48小時(含)以上,96小時以下 當月電信用費扣減30%

96小時(含)以上 當月電信費用扣減50%

用戶使用本公司之服務,使用上有任何問題應立刻通知本公司會同協商查測並儘快恢復暢通,並於五日內處理完成。若客戶使用本公司之服務有逾期未繳之款項,本公司於逾期五日內進行第一次催繳,經第一次催收後,仍未支付時,則本公司將自動停止提供本項服務。惟若客戶因電話不通所造成之損害因而提出異議者,經查證屬實,要求退費時,本公司將就當月份之通話費用扣除未使用部分之話務費用,以做為補償。

十三、如因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與其代表不負任何責任。

十四、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

十五、本公司客服專線為:0809-033-968。申訴電子郵件:service@jftel.com.tw。營業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378號5樓之11。

十六、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十七、本規章未規定事項,適用電信法極其相關法令、規章及國際電信公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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